蒸汽锅炉
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现实问题及强化路径

时间: 2025-08-01 04:29:09 |   作者: 蒸汽锅炉


 
产品详情

  [摘要] 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形成逻辑是岗位角色使然、公共权力取向和政府职能要求。从主体层面、制度层面和行政文化层面看,公职人员责任意识存在一些现实问题,责任意识亟待强化。可从自我修养、制度完善和行政文化建设几个方面着力解决:在自我修养方面强化自重、自励、自省、自警;在制度建设方面,完善责任评价与考核机制、健全责任监督管理体系、优化行政问责制度、构建多元责任激励机制;在行政文化建设方面,加强责任伦理教育、优化行政文化、改善社会风气。

  责任意识是政府公职人员对于责任及责任履行的主体意识活动和主体意识状态。对政府而言,增强公职人员责任意识,是建设责任政府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对公职人员来说,责任意识是一切行政行为的必备“软件”,是履行责任的内在动力,它能调节、支配和引导公职人员履行责任的心理和行为,进而达成一种内在的软约束,保证责任的履行。对社会和公众而言,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增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的因素。当前,一些公职人员责任意识薄弱,出现的问题不少,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形成逻辑、现实问题和强化路径,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思路。

  其一,关于责任意识内涵的探讨。美国公共管理学者特里·L.库珀指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政人员,一方面要在客观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在主观上还要使自己的行为与职业价值观相一致,[1]他提出的“主观责任”,涉及责任意识的内涵。[2]国内也有学者觉得,责任意识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言行带来的社会效果进行自我判断后产生的情感体验,是履行社会职责和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3]也有学者将责任意识看作一种价值观念与信仰,强调责任意识蕴含着公务员的职业认同、职业忠诚和职业荣誉感。[4]

  其二,关于责任意识的讨论。有学者觉得,公职人员的行为对公民权利、社会福祉乃至整个环境有着深刻影响,因而他们必加强个人的责任意识。[5]有学者则强调责任意识对公职人员自身的影响,德国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强调责任感是以政治为业的人一定要具有的基本素质之一,同时,他强调按责任伦理原则行事,即当事人对其行动的后果负责。[6]只有具备了公共行政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才能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结合起来,在工作方法、工作手段的选择上坚持效率原则,同时做到在对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上始终不偏离方向。[7]

  其三,关于责任意识的生成,有学者从角色本身出发展开过论述。有学者强调,当我们承担了这一角色并开始在具体决策过程中履行角色义务时,我们就会组织一套价值观和原则来引导我们,[8]从而对角色作出独有的回应。法国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从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角度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9]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认为,责任的确定依赖于制度,首先是因为制度有了伦理的内涵,个人才能具有道德的行为,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10]

  其四,关于如何强化责任意识,学术界的论争和探讨比较多。美国的卡尔·弗里德里克和英国的赫尔曼·芬纳是公共行政学领域的重要人物,他们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对公共行政责任问题展开过辩论,他们之间的争论“已经成了关于内在约束和外在控制之有用性问题的经典辩论”。[11]卡尔·弗里德里克强调“内律”,指出大多数行政官员在多数时间里,遵循着主观的责任道德。因此他主张培养行政人的“内律”与意志力,以行政人的专业价值、伦理规范来弥补甚至取代外部控制。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把这种“内律”观念进一步丰富化,将之称为“实践意识”。[12]赫尔曼·芬纳则强调“外律”,认为外部控制是民主政体中确保行政责任的最佳手段,强调以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形式建立一套外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特里·L.库珀综合了这两种立场,强调“当务之急是力保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之间的平衡,并使二者达成和解”。[13]国内的学者也进行了不少探索,如提出要塑造一种普遍性的、以公众为导向的责任观念,构建一种能够使行动者真正履责的治理体系及其运作机制。[14]强调“明确‘他者’的逻辑起点、建立‘负责任’的行政组织、优化制度的伦理化设计与运行等路径选择”。[15]也有学者提出,要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行政伦理教育等观点。[16]

  国内外学者的这些探讨为研究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提供了很多启示,但总体上看是零散的或分散的,有的直接把责任意识作为既定概念而缺少分析,展开分析的,也不够细致深入。特别是大部分相关研究停留在对责任意识的现实性分析上,对责任意识的形成逻辑这一前提性、内在性问题的分析较为薄弱,对如何强化我国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路径更是缺乏可操作性思路,留下了很多探索空间。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探讨的。

  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形成是岗位角色使然、公共权力取向和政府职能要求。其中,岗位角色是基础,政府公职人员特定的岗位角色决定了他们的责任。只有明确自身的岗位角色,公职人员才能知晓履责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要求。公共权力取向是关键,公职人员的岗位角色赋予了其相应的公共权力。只有明确权力的公共属性,公职人员才能秉承正确的权责观,才能真正通过用权履责实现公共利益。政府职能要求是导向,规定了政府整体的履责范围和目标方向。公职人员的岗位角色定位和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均需契合政府职能要求,以推动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一同推动了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形成。

  走上政府工作岗位,公职人员便具有了公共角色,因而他们在履责过程中,要完成以下几个转变。

  其一,从私人角色权利本位转换到公共角色责任本位。公共领域中的公职人需要承担起公共领域的责任。事实上,个人一旦进入公共职务,他就必须放弃作为私人的某些自由与权利,不再能够完全保留私人生活中的自由。[17]在私人角色里,任何一个人都拥有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且会得到尊重。但进入政府工作岗位,公职人员就比一般民众多了其作为公共角色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且必须履行这些责任。不仅如此,公职人员在承担比一般民众更多责任的同时,他本身的公民权利也会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限制。“在我国,当自然人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后,他随之也就不能完全享有宪法赋予他的所有公民权利。”[18]如在政治方面,禁止公职人员组织或参加罢工、公开散布与政府政策相违背的或者有损于政府声誉的言论等;在经济方面,禁止公职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角色的变化要求公职人员遵守这些规定,并且让渡自己的部分私人权利。

  其二,从自我立场到他者立场的转换。他者立场是指,公职人员看待责任的关切点不再是自身利益,也不可以用个人情感评判他人,也就是说在处理公务的时候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准则,而是要站在他人的立场上,理性、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在处理人我关系、群己关系时以他者利益、公共利益为重,需要有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讲奉献的精神。岗位角色的公共性促使公职人员从他者立场出发,把目光锁定在全社会利益上,首先履行服务社会和人民的责任。

  公共权力集中代表公共意志,因此负有保障公共利益、反映公共意志、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因此,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本质上是对社会和公众履行相应责任的过程。

  其一,公共权力的自生矛盾需要公职人员形成责任意识。公共权力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是“公属”的,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公正、代表公共意志、维护公众利益等“善”的价值目的。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又是被“私握”的。因为公共权力必须由特定的组织及其成员具体行使,在实际运行中很有可能失去控制,或者出现膨胀和扩张的倾向,或者形成特权,甚至异化为危害社会的消极力量。因此,必须引入责任意识以对权力进行约束,“把绝对权力放到责任的集中营里”,[19]授予多少权力,必须同时课以相对一致的责任。法理上,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以责任为前提,无责任的公共权力属于非法特权;实践中,权责对等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保障治理效能的基础。

  其二,权力与责任的分离倾向需要公职人员确立责任意识。从人的本性上讲,追求和崇尚权力是本能,却极易忽视和推卸责任,所以一个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能够自觉承担对应责任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并强化责任意识,使公职人员谨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就很重要,[20]这样就要求公职人员能够将权力和责任转化为自身的意识和信念,时时处处警惕公共权力在自己手上发生不负责任的行为,能做到“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虑、善始善终、善作善成”。[21]

  其一,政府的稳定性职能要求公职人员一定具备责任意识。政府的稳定性职能主要是指政府具有维护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在内的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责任和功能。只有具备责任意识的公职人员,才能真心实意地从政府的稳定性职能出发从事公务活动,通过个人的责任履行保证社会平稳有序地良性运转。如果缺乏责任意识,则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甚至制造社会矛盾,进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政府的稳定性职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强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以有很大效果预防公共权力的滥用。

  其二,政府的建设性职能要求公职人员需具备责任意识。政府的建设性职能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的责任,这些建设性职能需要政府公职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时秉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信念,以不进则退的危机意识、抢抓机遇的紧迫意识,奋发有为、大胆创新、尽心尽责,积极推动政府建设性职能的实现,努力做出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工作实绩。

  其三,政府的为人民服务职能要求公职人员具备公仆责任意识。政府的为人民服务职能主要是指政府具有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和功能。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是政府为民性职能实现的必然要求。所以公职人员一定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2]要“真抓实干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23]要“牢记责任重于泰山,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24]使人民群众更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尽管岗位角色、公共权力和政府职能都在客观上驱使政府公职人员树立责任意识,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仍然有少数公职人员责任意识较为欠缺,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从主体层面、制度层面、行政文化层面等几个维度分析。

  其一,敷衍了事。有的公职人员履责时对工作敷衍塞责,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奉为处事准则;还有的宗旨意识淡薄,工作浮于表面,重形式轻实效,热衷于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忽视群众的实际的需求和利益;还有的公职人员害怕得罪人、麻烦上身,选择应付履责,不敢碰硬较真;有的作风浮躁,责任履行有始无终、虎头蛇尾;还有的心思不在履责上,而是追求安逸舒适,“饱食终日、无所用心”。

  其二,推卸责任。有的公职人员只想揽权不想负责,玩忽职守;有的把责任束之高阁,将问题放置一边;有的面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将责任推给别人;有的面对组织的安排部署和上级领导的指示,不愿亲力亲为,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只会层层画圈、步步请示,成为“甩手掌柜”。

  其三,选择性履行。有的公职人员有选择性地、有差别地对待责任。比如,选择部分执行、部分不执行;有的故意偷改、替换责任要求,随意变通履责标准;有的泛化责任,在贯彻上级部署时,不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责任落实方法,而是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

  其四,逃避责任。有的公职人员面对责任时,避重就轻、避难就易;有的遇到矛盾绕道走,退缩躲避,该到位时不出场,该主事时不见人;有的在履责出了问题时,只讲客观原因、不讲主观原因,极力为自己开脱;有的公职人员缺乏担当精神,习惯按部就班、因循守旧,面对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敢创新突破,怕出错、怕担责。这样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政府工作效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更与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对责任意识的影响最直接的是责任评价与考核制度、责任激励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和责任监督制度,目前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这是部分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缺失的外部诱因。

  其一,责任评价与考核制度有待完善。一是制度内容和考核方式有待完善。当前,相关制度侧重机关内部考核,服务对象参与的外部考核机制缺失;在考核方式上,量化考核、全程化考核、日常考核等数字化评价手段虽具备整合应用条件,但实际运用尚不充分。二是制度法治化程度不足。现行公职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制、督查验收制等,尚未全面实现法治化,部分制度条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三是制度的指标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相关考核指标在区分性、测评幅度、指标选取、指标内容设定等方面还需加强完善,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其二,责任监督制度有待强化。一方面,责任监督制度存在泛化问题。监督范围不断扩张,部分地区盲目扩大监督覆盖领域,导致公职人员面临过重的履职压力;监督标准过度细化,要求持续加码,将原本合理的履职规范无限拔高。在此情况下,公职人员因担心出错而畏缩不前,甚至会出现“宁可不作为也不愿担风险”的消极现象。另一方面,制度的内容和规划需要完善。监督主体各自的监督制度需要健全,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要进一步厘清,各监督制度之间的衔接需要强化。

  其三,行政问责制度有待优化。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弹性不足的问题。一是问责标准僵化,过于强调履职结果,忽视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复杂客观因素与特殊情境,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责任认定缺乏灵活性,对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类型的区分不够精准,也未充分考量公职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责任认定与实际履职情况存在偏差。三是容错机制不健全,具体实施程序和认定标准模糊。同时,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规范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责任分配体系模糊,个人与个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存在混淆与交叉;另一方面,问责层级标准不统一,各地各部门对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和责任范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此外,行政问责制度与其他责任追究制度之间的协同机制尚未健全,制度间的衔接配合存在很明显短板,影响问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其四,责任激励制度有待健全。从激励内容来看,当前责任激励制度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既难以适应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变化,也无法充分满足公职人员合理的物质需求。此外,激励制度在不定期激励、差异化激励等设计上存在明显不足,尚未建立起保障激励有效性、公平性与针对性的长效机制。从标准设定层面看,激励制度在激励程度、适用标准、界限范围等方面缺乏细化规定。在激励方式上,现有制度对激励手段的创新设计不足,亟待探索更具吸引力与实效性的激励形式。

  其一,对责任伦理相关方面的教育重视还不够。在当前的公职人员教育培训体系中,核心内容是政治理论与专业技能,责任伦理教育所占比重较少。具体表现为:责任伦理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规划,尚未形成专门化、标准化的教材体系;教育内容与实际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未能精准对接公职人员在责任伦理层面的个性化诉求;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还较为单一,互动性、实践性不足,难以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其二,一些落后的传统行政文化的消极影响任旧存在。一是还存在“官本位”意识的消极影响。这一思想以官为本、以官为尊,甚至衍生出权力特权化倾向。受此影响,部分公职人员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身份象征,在工作中脱离群众、漠视民意,将服务意识抛诸脑后;决策过程中独断专行,忽视民主程序与集体智慧,导致政策制定与执行偏离群众实际的需求;更有甚者,将岗位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与行政效率,与“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背道而驰。因此,有的公职人员“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25]“有的对上吹吹拍拍、曲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26]二是“政府至上”“政府本位”理念的消极影响。这种理念将政府置于超越人民主体地位之上。受其影响,有的公职人员在履责时颠倒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把满足政府部门的政绩需求和自身的特殊利益放在首位,将“对上负责”异化为盲目迎合上级意志,忽视群众的真实诉求,“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27]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片面追求数据指标与表面政绩,热衷于打造 “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导致公共资源错配。此外,部分人员将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通过设立审批壁垒、推诿责任等方式谋取部门私利,背离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重阻碍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

  其三,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作用也显而易见。一是享乐奢靡之风的腐蚀。部分公职人员受物欲驱动,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沉溺于物质享受,甚至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严重践踏职业操守。二是潜规则的干扰。一些人奉行“关系至上”,公然漠视责任制度,通过拉帮结派、阿谀奉承等不正当手段谋求晋升或利益,将行政规则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三是诚信缺失的冲击。个别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虚报数据、伪造政绩,面对失误时推诿塞责、隐瞒真相,破坏政府公信力与行政秩序。四是社会疏离倾向的影响。部分人员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在履职中各自为政、相互拆台,甚至将同事与群众视为实现个人目标的 “工具”,对群众诉求敷衍推诿,严重背离公职人员的服务宗旨。

  针对当前政府公职人员责任意识建设存在的短板,可以从“自我修养、制度完善、行政文化建设”几个维度着手构建三位一体的系统化提升路径。

  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公职人员着力提升个人修养,养成自重、自励、自省、自警的行为习惯。

  其一,自重。自重具有自我尊重、自我重视、自我保重、自我慎重等内涵。公职人员的自重大多数表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思想意识层面的自重。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自身职责使命,从始至终保持政治清醒,确保思想不偏向、不逾矩,筑牢理想信念根基。二是言谈举止层面的自重。在工作与生活中,需谨言慎行、履职尽责,杜绝口无遮拦、违规行事、言行相悖等行为,做到言出必行、行必有果。三是形象声誉层面的自重。要将个人形象与政府公信力紧密相连,以扎实的工作实绩和优良的作风表现,赢得群众信任与社会认可,维护公职人员的职业尊严。衡量自重的标准需兼顾规范性与适度性:一方面,言行举止必须严格遵循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恪守纪律红线;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分寸尺度,确保责任意识、言行表现及外在形象与岗位角色、公仆身份相匹配,既不逾矩失范,也不过度张扬,始终保持得体、恰当的职业风范。

  其二,自励。自励是激发内生动力的关键要素。自励作为公职人员自我激励、自我鼓舞的内在驱动,是强化责任意识的重要支撑。这种自我激励机制在履职过程中主要发挥两大核心作用。一方面,自励具有精神支撑作用。面对复杂艰巨的责任任务,公职人员通过自我激励,始终秉持 “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28]的坚定信念。无论是面对困惑、挑战、逆境,还是遭遇履职挫折,都能保持不消极、不退缩、不气馁的积极态度,在困境中锤炼意志,以更坚定的信念、更顽强的毅力推动工作落实。另一方面,自励能够持续点燃公职人员的履职热情,激发使命感、荣誉感与自豪感,从而提升责任履行的自觉性和创造性。通过自我督促,公职人员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以 “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为行动指引,[29]主动利益诱惑,妥善化解矛盾冲突,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自励也促使公职人员跳出“舒适圈”,摆脱平庸与懈怠,以锐意进取的精神锚定履职目标,在服务人民的实践中创造卓越业绩,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其三,自省。自省是自我反省与自我审视的重要方式,旨在察觉缺陷、修正不足,实现自我完善与提升。在自省过程中,公职人员既是认知主体,也是被审视的对象,需通过系统化反思增强责任意识,具体可从以下环节着手。一是全面自我回顾。公职人员应建立“微观+宏观”双轨制回顾机制:一方面,针对具体工作事项及每日履职情况即时进行反思,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责任落实中的细微偏差;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周总结、月复盘、年度评估及阶段性回顾,系统梳理履职成效与不足,形成全面、立体的自我认知。二是客观自我评价。以客观事实、行业规范及公共利益为标尺,对思想言行进行深度剖析:检视责任意识是否受私利干扰,判断履职观念是不是真的存在偏差;核查工作流程是否规范、政策执行是否变形,评估群众满意度与工作实效。评价过程需秉持实事求是原则,杜绝主观臆断与自我粉饰,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三是深刻自我检查。对自我评价中暴露出的错误言行、失职问题,公职人员需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直面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推诿塞责。通过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将自省成果切实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实际行动,实现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的同步提升。

  其四,自警。“自警,就是自己警示自己,就是自我警惕,自我警醒,自我戒备,自我告诫,自敲警钟。”[30]有效自警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防范机制。一是以反面案例强化警示作用。公职人员既要深刻反思自身过往履职过程中的思想偏差与行为失误,杜绝重蹈覆辙,也要以他人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为镜鉴,从反面教训中汲取经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以法纪规范筑牢制度防线。严格以党纪国法、行业准则为标尺,将责任意识融入日常工作规范。通过常态化学习法律和法规与责任制度,明确权力边界与履职底线,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是以道德标准涵养职业操守。持续提升个人道德修养与政治素养,以崇高的职业伦理和行政良知为指引,主动对标“为民、务实、清廉”的道德要求,塑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行政人格,将责任意识内化为自律自觉的价值追求。

  在制度建设层面,可通过完善责任评价与考核机制、健全责任监督管理体系、优化行政问责制度、构建多元责任激励机制,形成制度合力,推动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全面强化。

  其一,完善责任评价与考核机制,需从内容优化、指标体系构建、制度规范三方面协同发力。内容优化方面,需构建多维考核模式:一是内外结合,在保留政府内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引入公众评议、专家评估等外部评价机制,尤其注重责任对象的直接反馈;二是质效统一,既评估责任履行的品质衡量准则,又通过数据量化工作成果,实现定性与定量考核互补;三是全程把控,既细化各环节的过程考核,又注重整体成效评估,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融合,避免 “一考定全年” 的片面性。指标体系构建方面,需遵循科学设计原则:指标设定应具备区分度,确保测评结果精准反映履职差异;同时注重独立性与协同性,既避免指标重复交叉,又保证评价维度的完整性;此外,指标需兼顾实用性与规范性,做到简洁易懂、操作便利,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契合工作实际,杜绝模糊表述与双重标准。制度规范层面,需强化法治保障:一方面,推动责任绩效考评的法治化进程,通过制定专项法律和法规,明确考评的目标、原则与程序;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固定考核流程与方法,杜绝人为干扰,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与长效稳定。

  其二,健全责任监督管理体系,需从“精准化监督”与“协同化管理”双向发力。一方面,着力破解监督泛化难题:通过制定权责清晰的监督清单,明确监督范围与边界,为公职人员划定履职“安全区”,避免监督越界;同步优化监督标准,建立科学化、量化式指标体系,并推行监督标准的公开论证机制,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强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协同效能: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各主体的专项制度,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机制等方式,打通监督制度间的衔接壁垒,推动多元监督力量形成合力,构建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同高效的责任监督网络。

  其三,优化行政问责制度,需秉持“严管与厚爱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原则,从弹性化、规范化、协同化三方面系统推进。构建弹性问责机制,需破除“一刀切”式问责思维。建立动态化问责标准,充分考量履职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综合评估履职过程、结果、主观过错及客观条件,依据问题严重程度与过错大小精准匹配问责力度;优化责任认定体系,细化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类型,确保责任判定与实际履职情况高度契合;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边界与免责清单,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试错行为合法合规。推进问责制度规范化,需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细化问责规则,明确问责事由、范围、主体权限与客体职责,规范问责流程与实施方法;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健全回避制度、引咎辞职制度、救济制度等,探索建立问责官员科学复出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31]提升问责透明度与公信力。强化制度协同效能,需打通责任管理闭环。推动行政问责制度与责任评价考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审计监察等制度深层次地融合,形成“发现问题—精准问责—督促整改—长效预防”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以科学化、人性化的问责导向,激发公职人员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内生动力。

  其四,构建多元责任激励机制,需遵循公平、及时、精准、严谨的原则,通过多维设计激发公职人员内生动力。在激励模式上,需构建“短期+长期”“定期+动态”相结合的复合体系。一方面,将年度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形成常态化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针对重大任务、突发事件中的突出表现,建立即时奖励通道,确保激励时效性。同时,平衡物质与精神激励,既设置合理的薪酬晋升、待遇优化等物质奖励,又通过荣誉表彰、典型宣传等方式强化精神认同,避免奖惩标准失衡。在激励方式上,需强化数据驱动与多元赋能。依托考核数据精准定位激励对象,拓宽职务职级晋升通道,优化薪资结构,探索灵活工资制,实现激励资源精准投放。此外,深化机制创新,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激发潜能,优化授权激励体系以释放活力,强化领导示范激励以凝聚共识,运用目标管理激励法以明确方向,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责任激励生态,持续激发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强化公职人员责任意识,除提升自我修养与完善制度体系外,还需大力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其一,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责任伦理教育。重点引导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对人民负责”的核心要义,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内化为职业信仰,外化为务实作风。同时,着力培育公职人员的现代行政价值观,将勤政、法治、民主、高效、诚信、服务等理念融入其职业心理与行为准则。在教育方式上,需注重多元化与实效性:一是情景化教学,通过案例剖析、履职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沉浸式体验,帮助公职人员直观感受责任伦理困境,提升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实践化教学,组织实地调研、现场观摩,以真实场景增强教育说服力;三是数字化教学,依托线上平台开展视频授课、互动研讨,打造灵活便捷的移动课堂,扩大教育覆盖面,推动责任伦理教育入脑入心。

  其二,优化行政文化需构建多元协同的文化生态体系。法治型行政文化是建设根基,需推动依法行政成为政府治理的普遍准则。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引导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思维融入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在思想与行动层面筑牢法治意识。服务型行政文化是核心导向,要求公职人员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深化公仆意识与服务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 “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转化为实际行动。效能型行政文化是实践目标,以高效履职为价值标尺,聚焦行政行为的效率、效益与效果,推动公职人员树立科学绩效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廉洁型行政文化是底线保障,通过常态化廉政教育与价值观引导,帮助公职人员抵御利益诱惑,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履职行为清正廉洁、规范透明。学习型行政文化是发展支撑,鼓励公职人员养成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推动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深层次地融合,以知识更新赋能能力提升,为责任意识强化提供持续动力。五大文化形态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行政文化建设的立体化格局。

  其三,改善社会风气需双管齐下,既要强化外部环境的正向引导,也要发挥公职人员的示范作用。一方面,要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聚社会共识,通过弘扬文明风尚、传播正能量,营造崇尚责任、重视担当的社会氛围。在此过程中,政府公职人员作为社会风气的重要参与者,将在潜移默化中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御西方不良意识形态和低俗观念的侵蚀,主动践行“知荣辱、讲诚信、重实干”的价值准则。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自身的意识状态也是社会环境的关键构成。最理想的状态是公职人员以“对党忠诚、为民负责”为行动纲领,通过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的标杆;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团结群众净化社会风气,推动美好环境建设与民生福祉提升,形成“公职人员引领风气、良好风气反哺公职人员”的良性循环。

  [3]刘建军.公务员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5).

  [5]戴维·H.罗森布罗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5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95.

  [6]马克斯·韦伯.伦理之业:马克斯·韦伯的两篇哲学演讲[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83-84.

  [9]亨利·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4.

  [11]菲利普·J.库珀.二十一世纪的公共行政:挑战与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5.

  [14]张力伟.公共行政中的“行动”问题重思——基层治理中“责任陷阱”的化解之道[J].理论月刊,2023(7).

  [15]蒋兴海.地方政府数字治理的行政责任伦理困境及其破解之道[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24(6).

  [16]赵越.责任冲突视角下基层公务人员行为选择困境研究[J].公关世界,2024(19).

  [17]郭夏娟.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与实践[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249.

  [18]王美文.当代中国政府公务员责任体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88.

  [19]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2001:342.

  [28]习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14.

  [30]周文彰.为民·务实·清廉——做官做事做人60讲[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253.


Copyright © 2028 网络服务商 安博电竞app官网下载_手机版技官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地图

鄂ICP备2022004032号-2